汐止扶輪社章程細則
 
第一章:定義
     1.理事會:本社理事會
     2.理事:本社理事會之一員
     3.社員:本社名譽社員以外之一員.
     4.R.I:國際扶輪
     5.年度:自7月1日開始之12個月.
 


第二章:理事會
     本社之管理主體是本社社員13人組織成之理事會,即社長、甫卸任前社長、社長當選人、秘書、財務、
暨依本細則第三章第一條選出之理事8人組成之。

 


第三章:理事及職員之選舉                               
第1條在舉行選舉職員的年會前一個月之一次例會中,主席應請各社員提名下屆社長、社長提名人、秘書、財務長及理事8人之候選人。
是項提名得由一提名委員會辦理,或由出席社員自由提名,或由二者協同進行,由本社決定之。
如經決定組織提名委員會,委員由本社決定。被提名者之姓名應依字母順序分列各項職務下,印在選票上,在年會中舉行圈選。
下屆社長、社長提名人、秘書及財務長候選人,以得票過半數者為當選。理事8人之選舉亦以得票過半數者為當選。
按此選出之社長提名人應以社長當選人身份,自緊接而來的7月1日起擔任理事,
並在他以社長當選人身份擔任理事年度後緊接而來的7月1日正式就任為社長。
第2條:按此選出之職員及理事,連同前一任之社長組成理事會。由理事當選人所組成之理事會應在當選後一星期內開會選出一位社員擔任糾察。
第3條理事或職員遇出缺時,應由其餘理事遴選社員補充之。
第4條下屆職員或下屆理事當選人出缺時,應由其餘下屆理事當選人遴選社員補充之。
 
第四章:職員之任務
第1條社長。社長應主持本社及理事會之集會,並執行通常屬於社長之職務.
第2條甫卸任前社長。甫卸任前社長應擔任理事之任務及執行社長或理事會所指派之職務。
第3條社長當選人。社長當選人應擔任理事之任務及執行社長或理事會所指派之職務.
第4條副社長。在本社及理事會之集會,如遇社長缺席,副社長應擔任主席,並執行通常屬於副社長之職務.
第5條秘書。秘書應掌管社員名冊,記載集會出席記錄、寄發本社、理事會及各委員會之開會通知、
記載並保管會議紀錄、向國際扶輪報告、包括每年1月1日及7月1日之社員人數半年報告,
其中應包括所有社員之社員會費及自上次1月或7月半年報告以來被選為現職社員的比例會費、
報告社員人數之改變、於每月5日前提報每月出席報告(上月份)予地區總監、
收取及匯寄國際扶輪公式雜誌訂閱費、並執行其它通常屬於秘書之職務。
第6條財務。財務應掌管本社之各種款項,每年一次及理事會要求之其他時間向本社報告社款之情形且執行通常屬於財務之職務。
財務於卸任時.應將其經手之所有款項,連同賬簿及本社其他任何財產移交給繼任人或社長。
第7條糾察。糾察應擔任通常規定之糾察職務及社長或理事會所指派之職務。
 

第五章:集會
第1條
年會
本社於每年十二月最後一個例會日召開年會選舉下一年度之職員及理事。
(註:模範扶輪社章程第六章第2條規定:本社選舉職員之年會應依本社細則之規定在每年12月31日前舉行。)
第2條
每週例會
本社每週例會應於每星期三,12時30分至14時0分舉行,如遇例會變更或取消,應事先及時通知全體社員。
除名譽社員(或按照扶輪社章程第八章第2條(b)款本社理事會准免計出席之社員)外,
本社所有資格完備之社員在例會必須計算其出席或缺席,而出席必須由社員在本社例會或
任何其他社例會出席至少百分之六十時間證明之,或依據扶輪社章程第九章第1條之規定來認定。
第3條
年會及例會以社員三分之一出席為足法定出席人數。
第4條
理事會例常會議應於每月末次例會日舉行,社長認有必要時,或經理事2人之請求,得召開特別理事會議,惟須事前及時通知各理事。
第5條
理事會議以全體理事過半數之出席為足法定人數。
 

第六章 入社費與常年社費
第1 條
入社費訂為10000元,申請人於繳納入社費後始獲得社員資格。
第2條
常年會費訂為每月1700元,應按月繳納,該款項應用於本社辦公事務費用。
第3條
餐費訂為每月800元,應按月繳納,應用於例會餐費。
第4條
為順利推展社務,訂定社務分攤款每月2000元,亦應按月繳納,40歲以下折半繳納.
第5條
四大服務經費及扶輪基金捐獻由社員自由認捐
 

第七章 表決方式
  本社一切社務之表決,除理事及職員之選舉採用投票方式外,餘均採用口頭表決方式理事會得決定某一特定之決議案應採投票方式而非口頭方式表決。
 


第八章 五大服務
扶輪的五大服務為本扶輪社工作之哲學和實踐架構。五大服務為社務服務、職業服務、社區服務、國際服務、
及新世代服務。本社將積極實踐五大服務的每一服務。
 


第九章 委員會
集會時提出,以公平理智之態度作集思廣益之研討,以期增進社員對各項問題之瞭解,俾作個人參考。
惟對於正在爭論中之公共問題,本社不應表示任何意見。

第二條 不背書支持
本社不得支持或推薦公職候選人,並不得於集會時評論此類競選人之優劣。

第三條 不涉及政治
⑴ 決議及意見。本社處理具政治性質之世界問題或國際政策時不得通過或宣佈決議或意見,並不得採取團體行動。
⑵ 籲請支持。有關政治性之特殊國際問題,本社不得直接籲請其他扶輪社、人民或政府支持,並不得散發書信、演講或建議解決方案。

第四條 宣揚扶輪的開始 
扶輪創立紀念日(二月二十三日)那一週稱為世界瞭解及和平週。在該週中,本社應公開表揚扶輪的服務工作,
宣揚過去的成就,並以社區及全世界的和平、瞭解、及親善的計劃為推動的重點。

 

第十四章 扶輪雜誌
第一條 規定訂閱 
根據國際扶輪細則,除非本社獲國際扶輪理事會特准不須遵照本章規定,每一社員在其持有社員資格期間
即應訂閱國際扶輪公式雜誌或國際扶輪理事會核准且指定本社訂閱之扶輪雜誌。兩名扶輪社員居住同一地址者可選擇合訂一份公式雜誌。
其訂閱付費以每六個月計,並在持有社員資格期間,必須繼續訂閱,直至終止社員資格之最後訂閱期六個月屆滿為止。
第二條 收取訂閱費 
上述雜誌之訂費由本社每半年預先向社員收款之後,匯繳國際扶輪秘書處或經國際扶輪理事會所指定之地域性出版物辦事處。

 

第十五章 接受宗旨與遵守章程及細則 
社員繳納入社費及常年社費,即視為接受第四章宗旨中所列之扶輪原則,願遵守本社章程及細則並受其約束,
並僅得在此條件下享受本社之一切權利。無論是否收到章程及細則之副本,每一社員均應導守章程及細則之規定。

 

第十六章 仲裁與調停
第一條 爭 執 
除理事會之決定外,社員或前社員與本社或本社職員或理事會之間,無論發生何種爭執,而無法依已有之解決爭執之程序而獲得解決時,
爭執之任何一方皆可以請本社秘書安排調停或仲裁,以解決之。
第二條 調停或仲裁之日期 
調停或仲裁時,理事會應與爭執當事人協議,於受理調停或仲裁之請求日起二十一日
應每年一次聘請合格人士徹底稽核本社全部賬目。
第5條
為了維護本社款項之安全,理事會必須對負責經管本社款項之職員,可飭其提供保證,費用由本社負擔之。
第6條
    本社以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為會計年度。社員應按月繳納常年社費、餐費、社務分攤款等,
本社應於每年7月1日及1月1日向國際扶輪繳付會費及扶輪月刊國際扶輪公式雜誌訂閱費,並按這些日期社員名額為計算標準。

 

第十三章選舉社員之方法
第1條
凡由本社現職社員提名加入本社之新社員,須以書面經由本社秘書提請理事會審核。
遷入本社所在地方之扶輪社員或其他扶輪社之前社員可經由其前屬扶輪社提名為(本社)現職社員
此項提名案除在本細則另有規定外應暫時保守機密。
第2條
理事會應確定被提名人符合模範扶輪社章程中職業分類及社員資格規定。
第3條
理事會應在收到提名後30天內決定核准或予拒絕,然後將其決定經由本社秘書通知提名人
第4條
如經理事會決議通過,被提名人應予告知扶輪之宗旨及社員之權利與義務,然後由被提名人填具入社申請書,
並向本社社員公布其姓名及擬貸予之職業分類。
第5條
公佈被提名人姓名後,如7日內無名譽社員以外之社員依本細則規定以書面列舉理由向理事會提出異議時.
則該被提名人於繳清入社費(名譽社員不需繳付)後即當選為社員。
如有任何社員向理事會反對該被提名人入社時,則理事會應於下次會議時以投票表決。
如雖有反對但投票結果仍然通過,則該被提名人(若非名譽社員)於繳清應納之入社費後即當選為社員
第6條
當選後社長應安排該新社員正式入社儀式、授予社員證、及新社員扶輪文獻。
此外,社長或秘書應向國際扶輪報告新社員資訊,而且社長應指定一位社員協助新社員融入本社,並指定新社員參加本社計畫或擔任職務。
第7條
本社得,依照模範扶輪章程,選舉理事會所推薦之人士為名譽社員。
 
     
第十四章 決議
任何建議本社對任何事情發表看法之決議案或動議.未經理事會討論之前,不得逕於本社討論.
如有此類決議案或動議於本社例會中提出時,應即不予討論,交付理事會處理.

 

第十五章 例會程序
宣佈開會。
介紹來訪之來賓。
函件、宣佈事項、及扶輪資訊。
各委員會報告。
未完社務。                                                      
新案社務。
演講或其他節目。
散會。

 

第十六章 修改
本細則各條款之修改,得在足法定人數出席之任何例會中,由全體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之同意票通過,
惟修改案應在至少10天前將通知寄達全體社員。修改或增列之條款不得與模範扶輪社章程及國際扶輪之章程及細則相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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