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範扶輪社章程           二0一三年立法會議通過修訂
 
第一章 定 義
除非文中另有明確說明,本章程之下列用詞之定義如下: 
1.理事會:本社之理事會
2 細則:本社細則
3.理事:本社理事會之一員
4.社員:本社名譽社員以外之社員
5.RI:國際扶輪
6.衛星扶輪社:潛在扶輪社、其社員之社籍隸屬本社
7.年度:從七月一日開始的十二個月
 

第二章 定 名
本社定名為新北市汐止扶輪社,為國際扶輪之會員社。
本衛星扶輪社定名為○○○衛星扶輪社。(本社目前尚未設立)
 

第三章 本社所在地方
本社所在地方如下:新北市汐止、金山、萬里區域。
 

第四章 宗 旨
本社之宗旨在於鼓勵並培養以服務之理想為優質事業之基礎,尤其著重於鼓勵並培養: 
(1)藉增廣相識為擴展服務之機會; 
(2)在各種事業及專業中倡導高尚之道德標準;認識一切有益於社會的職業價值;及每一扶輪社員應尊重其本身之職業,藉以服務社會;
(3)每一社員能以『服務之精神』應用於其個人、事業及社會之生活; 
(4)透過結合具有服務理想之各種事業及專業人士,以世界性之聯誼,增進國際間之瞭解、親善與和平。
 

第五章 五大服務
扶輪的五大服務為本社工作之哲學和實踐架構。
(1)社務服務,第一項服務,是關於社員在本社內為協助本社成功運作而應採取之行動。
(2)職業服務,第二項服務,目的為在各種事業及專業中提高道德之標準;認識一切有尊嚴職業之價值;
以及在各種職業中培養服務的理想。社員的角色包括根據扶輪原則來為人處世及經營事業。

(3)社區服務,第三項服務,包括社員所做各種努力,有時與其他人聯合行動,
以改善居住在本社所在地方或城市之居民的生活品質。
(4)國際服務,第四項服務,包括社員藉由透過閱讀及通信以及透過以幫助其他土地上的人為目的之所有扶輪社活動及計劃的合作,
來增進認識其他國家的人民、文化、  習俗、成就,期望及困難,以增進國際間之瞭解,親善與和平。
(5)青少年服務,第五項服務,認識青少年及年輕人透過領導技能發展活動,
參與社區及國際服務計劃以及參與增進與促成世界和平與文化瞭解的交換計劃而實行的正面改變。

 


第六章 集 會
第一條 例 會
(1)日期及時間。本社按本社細則規定之日期與時間每週舉行例會一次。
(2)例會變動。遇有正當原因時,本社理事會得將任何一週例會改於前次例會之次日起至下次例會之前一日期間中任何日期,
或改於原定例會日期中之其他時間,或改於其他地點舉行。

(3)取消。如遇法定假日,包括一般公認節日,或因社員逝世,或因當地發生疫癘或災難影響整個社區,
或因社區發生武裝衝突危及社員生命時,理事會得取消該週例會。如有上述以外之原因無法舉行例會,
本社理事會得逕自決定取消例會,惟每一扶輪年度內不得超過四次,但是本社不得連續停開例會三次以上。
 

第二條 年 會

社選舉職員之年會,應依本社細則之規定,在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舉行。
衛星扶輪社選舉職員之年會,應在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舉行。

第三條衛星扶輪社例會 
衛星扶輪社依其細則規定,由社員訂定之地點及時間,每週定期召開例會一次。
例會之日期、時間、地點得依第一條⑵同樣規定變動。
衛星扶輪社例會,得依第一條⑶同樣規定之理由取消。投票程序應在細則中規定。

 


第七章 社員資格
第一條 一般資格
本社由品行端正、具有良好事業或專門職業信譽之成年人士組成。

第二條 種 類
本社有二類社員:現職、及名譽社員。

第三條 現職社員
凡具有國際扶輪章程第五章第二條資格之人士,得被推選加入本社為現職社員。

第四條 轉社或前扶輪社員
潛在社友。社員得推薦轉社或前社員為現職社員,
本條之轉社或前社員亦得經由其原屬扶輪社推薦為本社之現職社員。
轉社或前扶輪社員之職業分類, 即使其結果導致本社該職業分類之人數超過
本社章程第八章第二條規定之限制,
不得阻止該員被選為現職社員。本社之潛在社員為另一社之現職社員或前社員
若對他社積欠債務者即無資格成為本社之社員。
本社應要求潛在社員提出並無積欠他社金錢之書面證明。轉社社員或前社員之獲准入社成為本社之現職社員,
依本條規定,其條件為必須收到原扶輪社之理事會書面證明證實此一準社員先前在該社之社員資格推薦函。
(2) 現任社員或前社員。另一社因審核本社現任社員或前社員成為該社社員之資格向本社要求 提供一份證實該社員是否積欠本社金錢之聲明時,
本社應予提供。本社若在30 日內無提
 供該文件,則視為無債務。

第五條 衛星扶輪社社員
衛星扶輪社社員亦為輔導社社員,直到衛星扶輪社加盟國際扶輪批准為止。

第六條 雙重社籍
任何人不得在本社及其他扶輪社同時持有現職社員之身分。
任何人不得在本社同時持有社
員及名譽社員之身分。
任何人不得同時持有本社現職社員及扶輪青年服務團團員之身分

 
第七條 名譽社員
(1) 名譽社員之資格。凡對推行扶輪理想服務有功之優秀人士,以及長期支持扶輪運動,
公認為扶輪之友的人士,得被選為本社名譽社員。一人可在多個扶輪社擔任名譽社員。
名譽社員資格之期限由理事會決定。
(2) 權利及特權。名譽社員免繳入社費及常年社費,沒有選舉權,也不得在本社擔任任何職位名譽社員不得持有職業分類,
但可參加本社之各種集會並享有本社之其他特權。得不
經扶輪社員之邀請而訪問另一扶輪社。

第八條 公職人員 
不論係由當選或委派而任公職之人員,凡其任期有限制者,不得以該職務為職業分類加入為現職社員。
惟在學校、大學或其他學術機構任職者,或被選或任命為司法官者不在此限。凡現職
社員當選或被委派出任有一定任期之公職者,
得在其任期內繼續以現有職業分類為現職社員。

 
第九條 國際扶輪雇員
本社對受雇於國際扶輪之社員,得保留其社籍。
 
第八章 職業分類
第一條 一般規定
(1) 主要活動。本社每一現職社員,應各依其所從事之事業或專門職業或社區服務種類加以分類。
職業分類應描述該社員所隸屬的公司行號或機構的主要且公認的活動,或描述該社
員之主要且公認之事業或專門職業活動,
或描述該社員之社區服務活動性質。
(2) 修正或調整。如有正當理由,理事會得修正或調整任何社員之職業分類。職業分類之修正或調整提案,
應事先通知該社員並給其列席表示意見之機會。

第二條 限 制 
某一職業分類本社如已有五名或以上之現職社員時,不得再選舉該職業分類之人士為現職社員
除非本社社員人數超過五十名,在此情況下本社得選擇任何人為某一職業分類之現職社員,
只要最終該職業分類之合計社員人數不超過本社現職社員總人數百分之十。
退休之社員不得列
入職業分類之社員總人數計算。
轉社或前扶輪社員或國際扶輪理事會所定義之扶輪基金前受獎
人之職業分類,
即使其結果導至該職業分類之人數超過限制亦不得阻止該社員被選為現職社員

儘管有上述限制,   如社員變更職業分類,本社得在新的職業分類下繼續保持其社員資格。

 


第九章 出 席
第一條 一般規定 
本社每位社員應出席本社例會或衛星扶輪社例會,及參與本社服務計劃、其他行事及活動。
社員如出席例會時間達百分之六十,或已出席但因突發情況被召離席且事後取得證明足以使理事會認為該離席行動合理,
或以下列方式補出席均算出席: 
甲、如在例會之前或之後十四天內的任何時間: 
(1)出席另一扶輪社,衛星扶輪社或臨時扶輪社例會,且時間達百分之六十;或
(2)出席扶輪青年服務團、扶輪少年服務團、扶輪社區服務團、扶輪聯誼會
(3)出席國際扶輪年會、立法會議、國際講習會、國際扶輪前任暨現任職員扶輪研習會
由國際扶輪理事會或國際扶輪社長代表經國際扶輪理事會同意召開之任何其他會議、扶輪多地帶會議、
國際扶輪各委員會會議、扶輪地區年會、地區訓練會(DTA)、奉國際扶輪理事會指示舉辦之任何地區會議、
奉地區總監之指示而舉行之任何地區委員會會議、或例常宣佈之扶輪社埠際會議;
(4)前往一扶輪社或衛星扶輪社例會舉行的時間與地點內出席該社的例會,但該社卻未在上述時間與地點開會;
(5) 出席理事會會議或參與由本社理事會授權之扶輪社服務計劃或扶輪社辦理之社區活動或會議;
(6) 透過扶輪社網站,參加平均三十分鐘互動型活動。
(7)如一社員離開居住國家超過十四天,則不受本款所述時間限制,可在其旅行期間之任何時間出席另一國家扶輪社或衛星扶輪社例會,
且每出席一次即計為出國期間缺席例會之有效補出席一次。

乙、例會時間。如在該例會時間,他正: 
①往返本條⑴款第③ 項之會議途中;
②以國際扶輪職員或委員會之委員或扶輪基金會保管委員身分從事扶輪事務服 務;
③作為地區總監之特別代表而從事組織新扶輪社之扶輪事務;
④受國際扶輪之聘雇而從事扶輪事務;
⑤在偏遠地方直接且積極參與地區主辦或國際扶輪或扶輪基金會主辦之服務畫,不可能有機會補出席;
⑥參與本社理事會授權之扶輪事務,以致妨礙其出席本社例會。

第二條 因外派工作而長期缺席 
如社員將從事長期外派工作,經由社員所屬扶輪社及被指定之扶輪社相互同意,
該社員得在外派工作地點之被指定之扶輪社例會出席,其出席視同出席所屬扶輪社之例會。

第三條 免計出席
社員可准予免出席:
其缺席符合理事會核准之條件及情況。理事會在認為理由正當且充分時,得准予社員免出席例會。
此類准免出席之期間不得超過十二個月。但由於健康上之理由必需缺席超過十二個月時,
理事會得在十二個月後准予再延長時間。此項健康理由之缺席,不得在本社出席記錄上算為缺席。
該社員之年齡加上在一社或多社之社員年資共達八十五年,且已用書面向本社秘書表達免計出席之期望,並經理事會同意。
 
第四條 國際扶輪職員之缺席
國際扶輪之現任職員或國際扶輪現任職員之配偶可准予免出席例會。
 
第五條 出席記錄
遇有本章第三條⑴之規定准予免計出席之社員,其出席時記錄不含在本社出席記錄。 
遇有依據本章第三條⑵或第四條之規定准予免計出席之社員出席本社集會時,於計算本社出席時該社員及其出席應列入本社社員人數及出席人數。
 


第十章 理事及職員
第一條 管理主體
本社之管理主體是依本社細則規定所組成之理事會。
 
第二條 管理權
理事會對各職員及各委員會有總支配權,倘有充分理由得宣佈任何一職位出缺。
 
第三條 理事會決議為最後決定 
理事會對一切社務事項之決定除非發生【上訴本社】之情況下應是最後決定。但是關於終止社籍之決議,
社員得根據第十二章第六條向本社上訴,或請求仲裁。如果社員採取上訴,唯有經出席理事會指定之例會之社員三分之二同意才能推翻理事會決議。
但該次例會須達法定人數且秘書必須將上訴案件於會議前至少五天通知每一社員。如提出上訴,本社所做之決議為最後決案。

第四條 職 員 
本社之職員為社長一人,甫卸任前社長一人,社長當選人一人,並可有副社長一人或數人,秘書一人,以上均由理事兼任,
財務一人,糾察一人,得依本社細則之規定由理事兼任,或由其他社員擔任之。
本社細則如有規定,本社職員應出席衛星扶輪社之例會。 
本社之職員為社長一人,甫卸任前社長一人,及社長當選人一人,並可有副社長一人或數人, 以上均由理事兼任;
秘書一人,財務一人,可含糾察一人,得依本社細則之規定由理事兼任。
                                
第五條 選舉職員
(1) 社長以外之職員任期。
各職員應依本社細則規定選舉之。社長以外之職員應於當選後緊接的七月一日就任,
其任期以所當選之任期為準,或延至繼任職員選定並合格時為止。
(2) 社長之任期。
社長應依本社細則之規定,於就任之日算起前二年以內,但至少十八個月以前選舉之,當選人應擔任社長提名人。
社長提名人於就任社長之前一年之七月一日起,即稱為社長當選人。社長應於其任期之七月一日就職,任期為一年,
或延至其繼任者選定並合格時為止。
(3) 資格。
每一職員、理事應為本社之資格完備的社員。社長候選人於當選前至少為本社社員一年以上。
但未滿一年時該社員之服務被地區總監認定符合要求時可為例外。社長當選人應參加地區社長當選人訓練會及地區訓練會(DTA),
除非徵得地區總監當選人同意其免予出席。如徵得同意,社長當選人應在社內指派一位代表出席並在會後向社長當選人報告。
社長當選人未經地區總監當選人同意其免出席而未出席社長當選人研習會及地區訓練會(DTA) 時,
或經同意其免出席而未指派社內一位代表出席時,社長當選人不得擔任社長。
在此情況下,現任社長應繼續擔任至出席過社長當選人訓練會及地區訓練會(DTA), 或總監當選人認為受過足夠之訓練的繼任者按規定選出為止。

 
 第六條 衛星扶輪社組織運作 
(1) 衛星扶輪社之監督。輔導社應提供衛星扶輪社輔導社之理事會所認為適當之一般性監督及支援
(2)衛星扶輪社之理事會。衛星扶輪社因其日日運作之故,必需擁有每年獨自選出之理事會。
此理事0會依其細則之規定,由社員選出職員及其他社員四-六名所構成。衛星扶輪社之最高職員為議長(Chairman),
其他職員為甫卸任議長、議長當選人、秘書、財務。衛星扶輪社理事會,在輔導社之指導下,
依據扶輪之規則、要件、政策、目標及宗旨,承擔衛星扶輪社日日之運作及社之活動等管理事項。對輔導社及輔導社內之社務,不具有任何權限。
(3)衛星扶輪社之報告程序。衛星扶輪社每年應向其輔導社之社長及理事會提出有關其社員,及社之活動節目之報告書。
此報告書應附財務報表及監督查證完畢之會計報告,以含在輔導社之年度常年大會報告書中。同時,應輔導社之要求,必需隨時提出其他報告書。

 


第十一章 入社費及常年社費 
本社之每位社員,均應依照本社細則內規定之金額繳納入社費及常年社費,但依據第七章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由他社轉入或他社之前社員或再入社之本社前社員被准許加入本社者,無須再繳入社費。扶輪青年服務團團員退團二年內被允許入社者,無須邀納入社費。
 


第十二章 社籍之持續
第一條 期 間
社員之社籍除有左列各項情形將予以終止外,應於本社存在期間內繼續保持。

第二條 社籍之自動終止
⑴ 社員資格。當社員不再符合社員必備之資格時,其社籍自動終止,惟具以下情況之一者除外: 
    ① 本社理事會得對遷離本社所在地方或周圍區域之現職社員,給予不超過一年期 間之特假,俾供其訪問並相識遷往地扶輪社,但必須該社員繼續符合社員資格之所有條件。
    ② 本社理事會得允許遷離本社所在地方或周圍區域之現職社員保留其社員資格,但須該社員繼續符合社員資格之所有條件。 
(2)如何重新加入。當一社員因本條款而終止社籍,而終止社籍時之社員資格並無瑕疵者,
仍以同一或其他職業分類再度申請入社。第二次入社時不必再繳入社費。
(3)名譽社員之社籍應於理事會決定之社籍期限屆滿時自動終止,但理事會得延長名譽社員之社籍期限。理事會得隨時取消名譽社員之社員資格。

第三條 終止社籍|不繳社費
⑴ 程序。社員逾規定期限三十天仍未繳社費者,應由本社秘書以書面通知,送達其最新之通訊處。
經通知後逾十日仍不繳納時,得經由理事會決定,終止該社員之社籍。
⑵ 復籍。因欠費而終止社籍者,理事會得斟酌情形,於其陳情並繳清欠費後准其復籍,
但其原列職業分類抵觸第八章第二條之規定,則不准其復籍。

第四條 終止社籍|不出席例會
⑴ 出席率。社員必須: 
    ① 上半年及下半年各至少出席或補出席本社或衛星扶輪社百分之五十之例會;
或參與本社活動計劃、其他行事及活動至少十二小時。或兩者合併適當比率。
    ② 上半年及下半年各至少出席本社或衛星扶輪社百分之三十之例會或參與本社活動計劃。
(國際扶輪理事會定義之助理總監,可免遵守此規定) 
如社員未能滿足以上出席規定,
除非理事會同意缺席之理由正當,否則其社籍得予以終止。

連續缺席。
任何社員連續四次缺席或未補出席例會者,除非有正當且充分理由,或因第九章第三或第四條之原因,
且獲理事會同意,理事會應通知該社員,其缺席將被視為要求終止在本社之社籍。然後,理事會得經過半數票而終止該社員之社籍。

第五條 終止社籍|其他原因
⑴ 正當原因。理事會得在任何社員在不符合本社社員資格時,或以任何正當原因,召集特別會議,
以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之贊成票,終止其社籍。
此會議之指導原則為第七章第一條,四大考驗,及身為扶輪社社員應有之崇高道德標準。
⑵ 通知。在採取本條款之行動前,理事會應於開會前至少十日以書面通知該社員即將採取行動,俾其提出書面答覆。
該社員有權列席理事會辯護。此項通知應當面送達,或掛號郵寄其最近之通訊處。
⑶ 遞補職業分類。社員經理事會決議,依本條規定終止其社籍時,於上訴期限未滿與本社或仲裁者之決定未宣佈前,
本社不得另選新社員遞補其原列職業分類。但本項規定不適用於該社員之職業分類之人數限制內之另選新社員,即使理事會決議被推翻。

第六條 為終止社籍而上訴調停或交付仲裁之權利
(1)通知:秘書應於理事會決議終止社籍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通知該社員。該社員得於通知之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通知秘書,
表示其擬向本社上訴,請求調停或依本章程第十六章之規定交付仲裁。
(2) 聽取上訴日期。如該社員決定提出上訴,理事會應指定日期於例會中聽其上訴,惟此項例會須於接獲該社員決定提出上訴之書面通知後
二十一日內舉行,並須於開會前至少五日以書面通知全體社員說明該次集會之特別事由。唯有本社社員才能在場聽取上訴。
(3)調停或仲裁。調停或仲裁所使用之程序,應依第十六章之規定辦理。
   上訴。如提出上訴,本社之決議即為最後之決定,各方皆必須遵守,並不得再請求仲裁。
(4)仲裁者或裁判之決定。如採取仲裁,以雙方仲裁者共同達成之決議為最後決定,若雙方仲裁者意見不同時則以裁判之決議,為最後決定;各方皆必須遵守,並不得再上訴。
(5)調停失敗。要求調停而調停失敗時,該社員可依本條項之規定向本社提出上訴或請求仲裁。
   
第七條 理事會決議為最後決定
如無人向本社提出上訴或請求仲裁,理事會之決議應是最後決定。

第八條 退社 
任何社員退出本社,應以書面(向社長或秘書)提出申請。如該社員已將各費用繳清,理事會應准其退社。

第九條 權益之放棄 
任何人在任何方式下已喪失本社社籍者,如果在當地法律之下該社員在加入本社時即已獲得任何權利,
則該社員對本社之所有基金或財產即不復享有任何權益。

 
第十條 暫停社籍
勿論本章程如何規定,如理事會認為; 
(1)社員受下列可信的指控;拒絕或怠忽遵守本章程之規定,或有不當舉止行為或對本社做出不利的言行時;且
(2)上述指控,如經證實,則構成終止該社員之社籍之正當理由時,且
(3)在該社員等待結果期間,或理事會尚未作成適當的措施之前,對該社員之社籍以暫不做處置較為適宜時, 且
(4)為本社最高利益,不對該社員之社籍處置進行表決之前,暫停該社員之社籍。該社員不得出席本社例會,
也不得參加社的活動,也不能擔任社的任何職務。為達本款之目的,該社員免除其出席義務。
理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之贊成票,依理事會所訂定期間內及其追加條件,表決通過該社員暫停社籍。
(理事會所訂定期間,應是合理而且必要的期間)

 


第十三章 社區、國家及國際事務
第一條 適當的主題 
凡牽涉社區、國家及國際的一般福利等公共問題,均是本社社員關懷的對象,得於本社集會時提出,
以公平理智之態度作集思廣益之研討,以期增進社員對各項問題之瞭解,俾作個
人參考。
惟對於正在爭論中之公共問題,本社不應表示任何意見。

第二條 不背書支持
本社不得支持或推薦公職候選人,並不得於集會時評論此類競選人之優劣。

第三條 不涉及政治
決議及意見。本社處理具政治性質之世界問題或國際政策時不得通過或宣佈決議或意見,
並不得採取團體行動。
籲請支持。有關政治性之特殊國際問題,本社不得直接籲請其他扶輪社、人民或政府支持,
並不得散發書信、演講或建議解決方案。

第四條 宣揚扶輪的開始 
扶輪創立紀念日(二月二十三日)那一週稱為世界瞭解及和平週。
在該週中,本社應公開表
揚扶輪的服務工作,宣揚過去的成就,
並以社區及全世界的和平、瞭解、及親善的計劃為
推動的重點。
 


第十四章 扶輪雜誌
第一條 規定訂閱 
根據國際扶輪細則,除非本社獲國際扶輪理事會特准不須遵照本章規定,
每一社員在
其持有社員資格期間即應訂閱國際扶輪公式雜誌或國際扶輪理事會核准且指定本社訂閱之扶輪雜誌。
兩名扶輪社員居住同一地址者可選擇合訂一份公式雜誌。其訂閱付費
以每六個月計,並在持有社員資格期間,
必須繼續訂閱,直至終止社員資格之最後訂
閱期六個月屆滿為止。

第二條 收取訂閱費 
上述雜誌之訂費由本社每半年預先向社員收款之後,匯繳國際扶輪秘書處或經國際扶輪理事會
所指定之地域性出版物辦事處。
 


第十五章 接受宗旨與遵守章程及細則 
社員繳納入社費及常年社費,即視為接受第四章宗旨中所列之扶輪原則,願遵守本社章程及細則並受其約束,
並僅得在此條件下享受本社之一切權利。無論是否收到章程及細則之副本,每
一社員均應導守章程及細則之規定。
 


第十六章 仲裁與調停
第一條 爭 執 
除理事會之決定外,社員或前社員與本社或本社職員或理事會之間,無論發生何種爭執,
而無法依已有之解決爭執之程序而獲得解決時,爭執之任何一方皆可以請本社秘書安排調停或仲裁,以解決之。

第二條 調停或仲裁之日期 
調停或仲裁時,理事會應與爭執當事人協議,於受理調停或仲裁之請求日起二十一日內決定調停或仲裁之日期。
 
第三條 調 停 
此調停程序應是國家或州、省司法當局所認可者、或是由公認專長於替代性解決爭執方法之之專業機構所推薦者、
或是由國際扶輪理事會或扶輪基金保管委員會決定之書面準則所推薦者。唯有扶輪社員得被指定為調停人。
扶輪社得請求地區總監或總監代表指定一位具有適當調停技巧及經驗的扶輪社員為調停人。
調停結果。經當事人間同意之調停結果或決定,應作成紀錄,並各當事人及調停人各保管一份。
另向理事會提出一份記錄,由秘書保管之。各當事人所接受之結果,應作成摘要文書向扶輪社報告。
當事人任何一方之當事人極力反對調停內容時,皆得以透過社長或秘書請求進
一步調停。
調停失敗。請求調停而調停失敗時,爭執當事人任何一方得依本章第一條之規定請求仲裁。
 
第四條 仲 裁 
被請求仲裁時,各當事人應各自指定一位仲裁人,而兩仲裁人應指定一位裁判。唯有扶輪社員得被指定為裁判或仲裁人。

第五條 仲裁人或裁判之決定 
遇有請求仲裁時,仲裁人達成之決定,或仲裁人意見不一致時,裁判所作之決定為最後決定,對所有當事人具拘束力,而不得提出上訴。
 


第十七章 細 則 
本社得訂定細則,以補充管理本社之法規,但不得違反國際扶輪章程及細則(以及地方管理單位所設之程序規定)及本社章程,並得依其規定隨時修改之。
 


第十八章 用詞解釋
本章程所用之信件,郵件,及通信投票等用語,將包括利用電子郵件及網際網路技術,以降低費用並增進溝通效率。
 


第十九章 修 改
第一條 修改方式 
本章程之修改,除本章程第二條另有規定外,必須在立法會議中以國際扶輪細則所規定修改該細則的相同方式修改之。

第二條 修改第二章及第三章 
本章程第二章(定名)及第三章(本社所在地方),得於足法定出席人數之本社例會中,經出席投票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贊成修改之;
惟此項修改案之通知應於例會前至少十日郵寄各社員
及地區總監,
通過後並應呈報國際扶輪理事會核准方得生效。
地區總監對於所提修改案,可
向國際扶輪理事會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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