汐止扶輪社教育獎助學基金施行辦法

一.宗旨:基於扶輪服務精神,鼓勵及扶植勤學上進之優良學生完成學業,設立本基金.

二.名稱:汐止扶輪社教育獎助學基金

三.組織: 
1.本基金隸屬於汐止扶輪社,為扶輪社區服務活動之一寰.
2.本基金設主委一名,委員若干名組成委員會.
3.基金委員會主委及委員由年度社長聘任之.惟委員中應含有連續擔任二屆以上之委員1-2名.
4.本基金會由當屆社長、秘書、社長當選人及委員會成員共同主持申請案件審查、訪視、決選及事後督導事宜.
5.選派社員一名負責受獎助學生關懷輔導事宜.

四.對象: 以本社屬地社區設籍一年以上,需要幫助且品學均優之高中職、專科大學及研究所學生為主.(經本社社員指名推薦者不在此限)

五.辦法: 
1.經由本社網站公告,或透過各公私立學校公告及推薦提出申請.
2.經由本社社員推薦提出申請.
3.原則上由高中、職學生及至大學、研究所止,持續獎助培植.
4.國中或國小之學生視情況提報理事會通過後,得發給急難獎助金.

六.名額:視獎助學基金情況而定.

七.申請:申請人應填寫下列各項表格及文件,向本社秘書處提出申請.
1.填寫申請書一份並貼妥二吋照片(如附件).
2.全家戶口名簿影印本一份.
3.最近一年(全年)在學成績單影印本一份.
4.自傳一份.
5.執行受獎義務之承諾書.(本社提供)

八.日期:每年度七、八月為申請期.八月底截止收件,基金委員會應於九月十五日前做準駁之決議,惟經社員推薦提出申請者不在此限.     

九.義務: 
1.每一學期需繳交一份學習心得報告.
2.每一學期至少一次受邀出席扶輪例會或懇談會並做五分鐘以上之學習心得報告(國中小學生除外). 
3.積極參與本社社區服務活動,並鼓勵參加本社輔導成立之扶青團、扶少團為團員.
4.如接受國家或企業機構頒發獎學金應即告知本社.
5.熱心公益,謙恭有禮,誠懇接受本社指派之輔導人員指導.

十.審查:
1.經申請人提出申請之案件,審查委員會應即開會審查,並將評審結果提報理事會備查. 
2.經審核通過之申請案件應以書面告知受獎人及推薦人.未獲通過之案件應委婉說明理由,通知申請人及推薦人.
3.經社員指名推薦之學生應依規定提出申請書,並請推薦人說明原因及捐款來源,由審核小組核審後,送理事會決定.

十一.金額:每位學生以每年新台幣壹拾萬元為上限.
1.碩士、博士班研究生分上、下學期各一次發給新台幣50000元.
2.大學(含專科)學生分上、下學期選修註冊月份各發給補助金15000元外,餘每月酌給零用金4000元.
3.高中、職學生分上、下學期註冊月份,各發給補助金10000元外,餘每月酌給零用金3000元.

十二.發給方式:
1.大學部、研究所學生請其於金融機構開戶,通知本社秘書處轉財務撥款或於蒞臨例會中由社長頒發(簽收回條存查)
2.高中、職學生得比照1.項辦理或由本社輔導人員按月支付並簽收回條.

十三.基金來源:
1.本基金戶存留額度不低於新台幣五十萬元,如有不足由社員捐款補足之. 
2.本社年度結算如有結餘,得經理事會討論提撥部分金額轉入基金戶. 
3.社員指名推薦培植之名額,由推薦社員或其他社員協力捐款補足.
4.需要時得受非社員或企業團體之捐助.
十四.限制:受獎學生有下列情形者即停止獎助:
1.畢業或中途放棄學業.
2.碩士班同學最多助獎三年,博士班同學生最多五年.
3.學習成績欠佳或品行不良,如吸毒、酗酒、滋事打架等,經法律或學校懲處者.
4.家庭環境顯著改善,由受獎學生或家長同意放棄,讓予更需要之學生.
5.接受另項獎學金,經基金委員會評估如有重疊性者即予停發.

十五.其他:
1.本施行辦法經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並提報社員大會備案.
2.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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